【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】为获利出租银行卡,触犯法律受刑七个月-凯发官网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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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】为获利出租银行卡,触犯法律受刑七个月
发布日期: 2023-09-08 21:36:15 来源: 当代先锋网


(资料图)

近日,晴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,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
经审理查明,在2022年7月初的一天,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寻找工作,在看见一条日入500元至600元的招聘信息后,便与对方进行联系,对方明确告诉王某某,该项工作是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,于是王某某便自行赶赴福建省云霄县与对方见面并商谈具体事宜。双方见面后,对方将王某某带至福建省云霄县某村庄的一板房处进行商谈,谈妥后,王某某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、银行卡密码、身份证等交给对方使用,次日晚,对方归还了王某某的手机、银行卡、身份证等物品,王某某按照约定从中获利人民币1220元。经查证,王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共计关联2起电信诈骗案件,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12万元,其中,晴隆县莲城镇的杨某被电信网络诈骗就转了6万元到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。

庭审中,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自愿认罪伏法,法院当庭宣判,作出如上判决。

法官提醒

法官提醒,出租一张银行卡、一张电话卡或一个银行账户,一天就可以进账几百元,躺着就会有钱花,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确实很让人心动,但若心存侥幸,出售、出租、出借银行卡、电话卡、银行账户,就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电话卡、银行账户,这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,面对高额诱惑时多问问自己,这样的“好事”为什么会找上我?这样的“馅饼”为什么会落在自己头上?切莫因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。

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永利

编辑 方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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